今天grandround聽Prof鄭逸哲的演講, 以後如果遇到醫糾, 請先想3個key points:
1st: 是否為"客觀不可避免性"?
2nd: 是否為"需履行之醫療義務"? "醫療成規"?
3rd: 是否"有過失"? 是否"故意"(為了搶救生命) eg. NZ地震, Dr用瑞士刀幫P't截肢
最後才是:
4th: 是否"可和解"?
5th: 是否"緩起訴"?
ref: 月旦法學雜誌156期. 鄭逸哲. 「醫療刑事過失責任」的審查流程─評析臺灣高等法院臺. 南分院98年度醫上訴字第325號刑事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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